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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文件
市供销办〔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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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安排意见

  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3月份颁布,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采取十项措施。
  第一阶段,《条例》正式颁布前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利用省人大批准《条例》的时机,在石家庄电视台、电台、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等新闻媒体宣传为什么出台该《条例》、《条例》出台后给市场和经营者带来的变化。新闻单位采访由市社宣教处统一协调,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组织专门班子配合。二是2月20日-3月31日安排系统内学习讨论《条例》,市供销社、物资回收总公司及各县(市)、矿区供销社要组织好在第一线工作的市场管理人员和社区回收管理人员精读、细读、吃透精神。按照《条例》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规范管理,依法经营。三是在市人大印刷《条例》单行本后,市社再加印2000本,用于宣传交流,并配合市人大做好新闻发布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是加大信息反馈力度,将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情况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市信息部门反馈,并做好上级专题调研的接待安排工作。
  第二阶段,《条例》颁布后施行前采取三项措施:一是配合市人大组织好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市有关单位领导、新闻单位参加。二是请市人大出面协调在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全文刊登《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组织系列专题采访报道。三是印发5000-10000份《条例》宣传材料,上市场、进社区组织宣传,并由废旧物资市场管理人员和社区回收管理人员给摊点和回收员逐一散发宣传材料。
  第三阶段,《条例》施行后采取三项措施:是在石家庄日报开辟专栏,系统介绍市供销社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石家庄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回收利用体系“双试点”建设情况。二是及时组织按照《条例》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活动情况以及出台的配套文件系列跟踪宣传报道。三是结合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开业等搞好系列宣传报道。
  二、起草出台配套文件,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了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拟出台4个配套文件:一是依据《条例》第七、八、九条之规定会同规划、商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规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确定新建住宅区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和已建成小区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具体实施意见等细则要求。此规划是贯彻落实《条例》的支撑性文件,是完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4月底完成《规划》草案,5月初完成部门会审,5月中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批,争取6月份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二是根据《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由市供销社协调市公安、工商、城管、规划,根据《条例》内容发布《关于加强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4月底前完成起草汇签工作,争取5月1日前公布。三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起草出台《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制。3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争取5月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四是起草出台《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按《条例》和市规划要求,详尽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4月初完成起草工作,争取6月份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三、成立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
  依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成立“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为隶属市供销合作总社领导的副县级事业单位,设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正科3名,副科3名,编制10—15人,下设3个处室(综合处、稽查处、基层指导处),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负责督导落实;三是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备案管理;四是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稽查管理,依据《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负责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六是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投诉和调查处理;七是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内各区依托市物资回收总公司设立的社区回收部整编改造成立各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
  各县(市)、矿区也要依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县级供销社为依托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社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及经费开支的专题请示,3月10日前经市社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市政府。
  此外,市物资回收总公司考虑办公场地问题。
  四、按照《条例》规定,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
  《条例》颁布后,为了按照《条例》规范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协助市工商局市场分局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当年办证率要达到80%以上;二是按照《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登记档案,当年备案登记率要达到80%以上;三是配合工商局、公安局,加强对全市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备案经营的非法经营户坚决进行清理,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四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加快回收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双试点”工作(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律法规   再生资源  条例  意见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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